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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輕生」非凶宅 房東損700萬

1名李姓男子在台北市租屋,不料2014年母親因罹患乳癌跳樓輕生,事後房東賣屋損失700多萬,向李姓男子求償200萬元,不過,法官卻以「沒有冤屈,自願跳樓,不算是凶宅」,求償敗訴,看在律師房仲眼裡,認為判決非常罕見,跟市場見解有很大的差異!
台北市通化夜市附近的氣派大樓,離101大樓只要1分鐘路程,藝人天心、HEBE都曾經是住戶,不過,1名承租房屋的李姓男子,母親因罹患乳癌跳樓輕生,陳屍社區中庭,民眾聽到心驚驚。

民眾:「我直覺自殺就是凶宅。」

民眾:「基本上只要發生過事情,我認為就是不是一個,很好的居住環境。」

事後房東徐姓男子要賣屋,開價2990萬元,買家果然以凶宅為由,要求降價,最後以2225萬元成交,徐姓男子損失700多萬,不甘損失,轉向房客求償200萬元,承租的李姓男子辯稱,母親不是死在屋內,不算凶宅,而法官也以沒有冤屈,自願跳樓,不算是凶宅,判定房東求償敗訴,引發社會譁然。

律師葉恕宏:「內政部的解釋函令,以及多處實務見解,認為只要房子曾經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比如說兇殺命案,或是自殺案件,就被認定是凶宅。」

房仲徐佳馨:「其實以這個法官,見解來說的話,算是相對比較特別,定義的部分就是專有部分,發生非自然身故,所以以這個案例,13樓跳到1樓來說,13樓一定是個凶宅。」

法官打破凶宅的主流見解,徐姓房東也無法接受,表示如果不認定凶宅,賣屋隱瞞事實,被控詐欺怎麼辦,因此堅持上訴到底!(民視新聞綜合報導)

2015年9月18日 星期五
Posted by rog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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