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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役男洪仲丘被操死?傳軍方來陰的 迫洪母簽保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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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
轉載網友留言。我以前當過人事官,送禁閉是件大事不是這種手機小事就送禁閉室,國防部的官員不要又出了一個"陳肇敏"要卸責。請檢察官好好調查看看上面有沒有殺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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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網友:「掃地的」的留言
新聞留言出處:紅旗警戒還出操 害死役男
其實大家都被軍中的技騙了
家屬搞不清楚重點,記者更不用說...
內幕不能說,只能說家屬只要問清幾件事情,馬上水落石出,軍方會被告到脫褲...
1.公布當初奉核定的簽呈,和發文軍團的文號。裡面就會有體檢報告、人評會、當事人自白書、心輔官約談記錄。現在國軍公文都線上了,補是沒的補的。
身體健檢紀錄需有醫生核定。這是完成緊閉文最重要的手續之一,需附在緊閉文文件中。首先會請將緊閉生到醫務所告知進而檢查製作紀錄。我去年六月帶弟兄製作禁閉健檢紀錄時是沒經過到軍醫院驗血等等過程,就可直接禁閉該員,該弟兄確定關入。但有人提出關緊閉必須經過驗血。
如此急著關,想當然爾其中有可能有瑕疵,不論是否需經過驗血,健檢文件上一定會有醫生認同該員可禁閉的簽名,這方面一定也有問題 找簽名醫生就對了。
然後,禁閉文一定要有輔導紀錄。關禁閉前需填寫身心評量表,該評量表是否正確經過計分,洪弟兄未達標準當然不可禁閉。往輔導處查,如沒該文件或分數未達,禁閉文不可能成立。
還有就是搞清楚 緊閉(兵專用)、悔過(士官專用)等同關緊閉,只是名稱不同。緊閉這項處理罰責 並非軍法 嚴格來說只是軍中拿來處罰人的一種手段。
這個禁閉的法律程序只要沒走完,不管軍方說再多東西,拿再多資料,就是私刑,至少辦到旅長,軍團人行處憲兵官等等一個都逃不了。軍方現在巴不得大家都去吵軍方不當管教,這樣就可以把罪推給戒護士,一個下士就結案了,媒體笨的還以為炒到新聞...
2.請269旅公佈當天禁閉室室長、副室長在哪?如果在營為何不管?如果不在營的話,科科...
3.驗屍什麼的都是後話了,今天只要把最初下令的人找出來,開人評會的人找出來,所有有簽名、過章的人都找出來,不可能所有的人都一起造假。
只要當初營級沒發文,旅級沒會辦,文卷室沒有發文,一切都是非法,涉汲妨害自由、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
第44條(凌虐部屬罪)
長官凌虐部屬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上官或資深士兵藉勢或藉端凌虐軍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長官明知軍人犯前二項之罪,而包庇、縱容或不為舉發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再扯什麼不當管教只是中軍方的計,軍方巴不得家屬覺得是不當管教。
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 8 條 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應受懲罰之過犯如:
領導無方,管訓失當者。記個申誡就沒事了...